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199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0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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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联合收割机技术状态和驾驶员技术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联合收割机,是指各类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第三条拥有、使用联合收割机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联合收割机作业转移需通过公路或铁路道口时,要遵守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第五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法律、法规授权或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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