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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布巴氏杀菌乳的标鲜令
摘 要:
日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农业部联合发文(国质检食监联[2007]520号)《关于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的通知》:(一)用复原乳作原料生产液态奶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要求,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二)以生鲜牛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处理的巴氏杀菌乳标“鲜牛奶/乳”。
关 键 词:
巴氏杀菌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生产经营管理
标识标注
国务院办公厅
原料生产
液态奶
复原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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