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摘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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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第三条 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分别由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和技术良种审定委员会发给证书,并由同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经管和推广的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应当经过审定。第十六条 商品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与种子生产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 商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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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种子管理条例》 中国 种子管理 质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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