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待制定病死动物产品鉴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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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世武 弓改莲 阎喜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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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山西省太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山西太原030027 [2]山西太原古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山西太古030800 [3]山西太原古交市河口镇畜牧兽医中心站,山西太古03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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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早在1985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1992年农业部又颁布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明确规定:禁止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禁止经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200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农业部也规定对病死畜禽要严格落实“四不准一处理”,即对病死畜禽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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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病死畜禽 动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鉴定标准 无害化处理 畜禽产品 农业部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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