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种子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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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武合讲.论种子损害赔偿责任[J].中国种业,2003(12):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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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武合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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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菏泽师范专科学校农学部,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274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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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0年7月8日我国颁布了《种子法》,到目前为止,这是我国唯一一部产品专门法。《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为赔偿损失。正确理解《种子法》规定的承担赔偿损失民事责任的含义,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种子法》规定的种子损害赔偿的责任性质、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同仁。1999年11月2日《法制日报》第5版和1999年11月20日《人民法院报》第2版分别报道了如下案例。1996年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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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种子损害赔偿责任 《种子法》 种子质量 法律特征 |
修稿时间: | 2003年9月1日 |
Discussion on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compensation for seed damag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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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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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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