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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擅自决定的农业承包无效
作者姓名:史玉玉
摘    要:【案情】1994年,新沂市新店镇小胡村委会将位于该村小一组的20亩藕田按每人0.1亩承包给小一组农户种植,并登记在每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2001年产业结构调整时,小湖村委会与宋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这20亩藕田承包给宋某,合同期限为2001年3月31日至2009年3月30日,租金为每年2400元,于每年3月31日前交清。村委会收取的租金按小一组分地人口平均分配到人。但小湖村委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没有征得该地块承包农产的同意,在合同签订后也没有得到承包农户确认。

关 键 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村委会  农业  产业结构调整  承包合同  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  新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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