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兽药管理制度比较研究(连载)略有区别的饲料兽药管理制度——饲料、兽药管理条例比较研究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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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单守林,刘浩,孙彩娟.饲料兽药管理制度比较研究(连载)略有区别的饲料兽药管理制度——饲料、兽药管理条例比较研究之二[J].北方牧业,2012(23):3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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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单守林 刘浩 孙彩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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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河北省畜牧兽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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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接上期)兽药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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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 兽药经营许可证 饲料 生产许可证 连载 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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