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林木种子质量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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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建锋.论林木种子质量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J].林业工作研究,2006(8):2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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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建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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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林木种子是林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林业建设的基础和保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林业的快速发展,林木种子的质量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林木种子质量纠纷也日益增多。正确、及时解决因林木种子质量问题产生的民事纠纷,对于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广大林农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规范林木种苗市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林木种子质量违约赔偿责任,但在有些情况下,单纯依据该条的规定,并不能充分、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需要结合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本文拟就林木种子质量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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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林木种子 种子质量 法律规定 损害赔偿 林业建设 质量问题 合法权益 《种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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