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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一)
摘    要:第十九条 动物凭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市、买卖和运输。 第二十条 屠宰检疫时,检疫员凭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实施检疫,同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免疫耳标。 第二十一条 在检疫、监督中发现的动物疫情,要根据耳标通知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调查疫情。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追查疫源,采取对策。 第二十二条 回收的动物免疫标识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保存,按规定定期销毁。

关 键 词:免疫耳标  动物检疫合格证  动物防疫法  动物免疫标识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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