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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单方解除合同农民法庭讨回公道
作者姓名:李德勇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天翔集团45号律师所
摘    要:某村民委员会与李某(系该村村民)于2002年1月9日经过公开招标后,签订了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两份。合同约定,李某承包该村土地112亩,承包期限从2002年1月9日至2004年1月9日。合同签订后第一年,双方均按合同履行。但从2003年6月份开始,村委会以镇政府决定为由要求单方解除合同,李某未同意。后来,村委会在各会议上宣称李某与村委会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导致其他村民擅自耕种李某承包的耕地,村委会得知后并不予制止,致使土地受损,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关 键 词:承包合同  村委会  法庭  方解  村民委员会  农民  集体土地  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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