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可随意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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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辛祥.离婚后子女可随意要求增加抚养费吗[J].新农村,2007(1):3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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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辛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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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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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两年前,因第三者插足,周某向法院起诉与我离婚。为迭到离婚目的,周莱表示愿意抚养6岁的儿子并承担一切抚养费用。周某是一名教师,有稳定的收入,考虑到自己的经济状况和婚姻已无法挽回,我同意了周某的离婚请求。法院根据我们达成的协议制作了调解书,确认我与周某离婚,周某抚养儿子并自愿承担一切抚养费用。周某离婚后,即与“第三者”结婚。两年后,周某购置住房井又生育了一个孩子,他以家庭负担加重为由,以儿子为原告将我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我每月支付给儿子抚养费300元。我没有工作。每月仅靠政府的低保救济金雏持生计,实在无法支付抚养费用。请问:离婚后,子女能随意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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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子女 经济状况 儿子 法院 费用 收入 住房 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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