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库车县在林业“三定”工作中对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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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自治区落实林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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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关于社队合作造林的林权问题由公社或大队负责组织生产队造的林,苗木、劳力及管护都由生产队承担的,林权归生产队所有;公社或大队负责组织造林,并承担了管护任务,生产队负担了苗木和劳力的,林权归生产队所有,其收益比例分成.公社(大队)30%,生产队70%.公社(大队)投苗.并承担管护任务.生产队只出劳力植树的,林权归公社(大队)所有,收益比例分成,公社(大队)80%,生产队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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