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和田、库车县在林业“三定”工作中对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作者单位:自治区落实林办公室
摘    要:一、关于社队合作造林的林权问题由公社或大队负责组织生产队造的林,苗木、劳力及管护都由生产队承担的,林权归生产队所有;公社或大队负责组织造林,并承担了管护任务,生产队负担了苗木和劳力的,林权归生产队所有,其收益比例分成.公社(大队)30%,生产队70%.公社(大队)投苗.并承担管护任务.生产队只出劳力植树的,林权归公社(大队)所有,收益比例分成,公社(大队)80%,生产队20%.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