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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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覃蔚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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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外(含境外,下同)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管理,根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实行农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 (局) 两级审批。其执行机构是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 (局) 植物检疫 (植保植检) 站。第四条 引种检疫申请 (一) 引种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 协议30 日前, 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二) 略。 (三) 引种单位提出申请时, 必须按规定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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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中国 农业经济法令 行业管理 引种工作 检疫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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