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滞纳金不应混淆 |
| |
引用本文: | 王书生.违约金滞纳金不应混淆[J].农电管理,2007(2):54-54. |
| |
作者姓名: | 王书生 |
| |
作者单位: |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 |
| |
摘 要: | 各执一词据《深圳法制报》载,某地一李先生为供电公司以拖欠电费为由对其住宅停止供电并收取电费滞纳金一事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滞纳金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之间只有一种合同关系,欠费产生应该只是违约金。供电公司则认为,拖欠电费收取滞纳金合理合法,根据现行相关法规规章,均使用的是“滞纳金”,按欠费总额每日千分之一标准收取滞纳金也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原、被告双方在此问题上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
关 键 词: | 滞纳金 违约金 供电公司 提起诉讼 行政处罚 合同关系 用电客户 供电企业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