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农民负担的极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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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祥玉.谈谈农民负担的极限值[J].农业现代化研究,19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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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祥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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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南充地委政策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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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减轻农民负担,是当前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如何确定农民负担的合理数额。这是关系到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的大事。本文想就这个问题谈一点看法。 一、质的规定性中有一个量的界限 所谓农村负担是指农民对国家、集体、社会所承担的费用和义务。这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和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性质决定的。国家、集体有向农民收取一定税款和资金的权利;农村也有向国家的集体缴税纳费的义务,以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和集体行政经济组织开展活动。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应该的。农民负担构成主要包括下列三项:一、税款:包括农业税及其地方附加、特产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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