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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实务研究
引用本文:江汉清,陈红,严满.私分国有资产罪实务研究[J].山东饲料,2013(10).
作者姓名:江汉清  陈红  严满
作者单位:1. 淮安市淮阴区档案局 江苏淮安223001
2.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淮安223001
摘    要:司法实践中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单位作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行为主体没有异议,但对国有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部门以及村委会是否属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行为主体争议极大,笔者对这些争议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找到作为该罪的行为主体应有特征,解决实践中碰到的一些难题.

关 键 词:私分国有资产罪  实务研究  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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