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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相对人的法定义务
引用本文:郭昭林,虞塞明,李静,李晓刚,张宾国.议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相对人的法定义务[J].黑龙江畜牧兽医,2002(4):38-38.
作者姓名:郭昭林  虞塞明  李静  李晓刚  张宾国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动物防疫监督站 黑龙江哈尔滨150090 (郭昭林,虞塞明),黑龙江省家畜繁育指导站 黑龙江哈尔滨150069 (李静),黑龙江省铁路兽医卫生处 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李晓刚),哈尔滨市道里区动物检疫站 黑龙江哈尔滨150016(张宾国)
摘    要:所谓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相对人 ,是指与动物防疫监督行政执法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当事人 ,即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动物防疫行政执法主体外 ,从事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

关 键 词: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相对人  法定义务  动物防疫法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文章编号:1004-7034(2002)04-0038-01
修稿时间:200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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