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相对人的法定义务 |
| |
引用本文: | 郭昭林,虞塞明,李静,李晓刚,张宾国.议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相对人的法定义务[J].黑龙江畜牧兽医,2002(4):38-38. |
| |
作者姓名: | 郭昭林 虞塞明 李静 李晓刚 张宾国 |
| |
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监督站 黑龙江哈尔滨150090
(郭昭林,虞塞明),黑龙江省家畜繁育指导站 黑龙江哈尔滨150069
(李静),黑龙江省铁路兽医卫生处 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李晓刚),哈尔滨市道里区动物检疫站 黑龙江哈尔滨150016(张宾国) |
| |
摘 要: | 所谓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相对人 ,是指与动物防疫监督行政执法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当事人 ,即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动物防疫行政执法主体外 ,从事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
|
关 键 词: |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相对人 法定义务 动物防疫法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
文章编号: | 1004-7034(2002)04-0038-01 |
修稿时间: | 2002年2月8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