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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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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第五章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第二十八条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提前20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关 键 词: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农业部
产地检疫
水产苗种
水生动物
育种材料
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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