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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管理相对人阻碍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
引用本文:虞塞明,郭昭林,张宾国,曲永生.议管理相对人阻碍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J].黑龙江畜牧兽医,2002(8).
作者姓名:虞塞明  郭昭林  张宾国  曲永生
作者单位:虞塞明,郭昭林,曲永生(黑龙江省动物防疫监督站,黑龙江,哈尔滨,150090);张宾国(哈尔滨市道里区动物检疫站,黑龙江,哈尔滨,150076)   
摘    要:动物防疫行政管理相对人是指从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等与动物防疫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防疫行政执法主体相对应的当事人.<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分别规定: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履行支持和配合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法定义务,同时也要求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首先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并履行其他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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