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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侵权责任承担
引用本文:刘宏明.浅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侵权责任承担[J].中国林业,2005(7).
作者姓名:刘宏明
摘    要:凡 生存 在天 然 自由 状态 下 ,或 来 源 于 天 然 自由 状 态 的虽 然已 经 短 期 驯 养但 还 没有 产生 进 化 变 异 的 各 种动 物, 均 可 称为 野生 动 物 。野 生 动物 根 据不 同的 标 准 ,有着 不 同 的 分类 。按 照保 护程 度 , 野 生 动 物 可 以分 为 重 点 保 护 野生 动 物和 非 重 点 保 护 野 生动 物 。 依 据 2004年 8月 28日新 修 订 的 《野生 动 物 保 护 法 》的规 定 , 所 谓 重点 保 护野 生动 物 是 指 国 家 重 点保 护的 野 生 动物 和地 方 重 点保 护的 野 生动 物。 通 常情 况下 , 重点 保护 野 生 动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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