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辐射无根据 原告损失自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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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荣才.电磁辐射无根据 原告损失自承担[J].农村电工,2011,19(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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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荣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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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供电公司,226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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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案情回放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荷花园养殖专业户陈某所饲养的生猪中,出现了母猪流产、仔猪死亡及架子猪生病等现象共213起。因其无法找到真正原因,便以附近架设的500kV淮蚌线高压电力线路产生电磁辐射影响为理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蚌埠供电公司及安徽省送变电工程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4.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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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电磁辐射 变电站 输变电设备 安徽省 高压电力线路 母猪流产 磁场强度 供电公司 电场强度 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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