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订婚有新规 案由诉权均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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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立功,杜兴文.处理订婚有新规 案由诉权均不同[J].农村发展论丛,2001(15):1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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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立功 杜兴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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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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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过去,对于未领取结婚证而只举行订婚仪式的男女,一旦女方翻悔,男方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赔偿因订婚花费的有关经济损失时,人民法院一般将此种案的案由定为:“财物返还”,并规定只有男方有诉权,女方无诉权。在以往的此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也往往是男方起诉,女方则因怕经济上吃亏,不愿先起诉,而被动地等待应诉。现依据新婚姻法有关规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对此作了新规定,对上述情况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案由一律由原定的:“财物返还,”改为:“婚约财产纠纷”;并由原规定:“只有男方有诉权,女方无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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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婚姻法》 婚约财产纠纷 诉权 订婚仪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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