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适用——《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
| |
引用本文: | 陈耀东.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适用——《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J].中国动物保健,2008(8):117-120,122. |
| |
作者姓名: | 陈耀东 |
| |
作者单位: | 南开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所谓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将财产非法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第三人取得该财产时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则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例如,甲因要进城打工,将他所有的一条毛驴托付给朋友乙饲养,乙未告知甲就把毛驴擅自卖给了毫不知情的丙,如果甲向丙索要这头毛驴,丙该怎么办?丙能否取得这头毛驴的所有权?按照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如果丙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是能够取得毛驴的所有权的。丙取得了毛驴的所有权,甲的损失又该如何补偿呢?乙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对此,需要我们很好地了解善意取得制度。
|
关 键 词: | 法律规定 物权法 所有权 法律责任 毛驴 财产 行为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