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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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业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林业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森林资源的消长应当作为考核每届政府政绩的主要内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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