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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就业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引用本文:安农.跨省就业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J].农村百事通,2001(1):11.
作者姓名:安农
摘    要:编者:外出务工前,绝大多数朋友心中一片茫然,到哪里去?干什么去?怎样联系工作?会不会受蒙骗?受欺负怎么办?……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本刊"打工向导"栏目与广大读者朋友见面了.该栏目的宗旨是:为打工者指点迷津、牵线搭桥,当好广大读者朋友的"求职顾问,择业参谋". "打工向导"栏目将面向市场,为广大读者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服务、职业指导、信息传播、就业市场分析和创业者现身说法.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投稿. (1)达到法定的就职年龄(16周岁),有劳动能力.<劳动法>第二章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具备必要的技术能力.目前沿海发达地区对劳动力的需求,已明显朝技术与智力方向发展.随着产业的换代升级,较低学历的人员进入这一地区就业,没有过硬的技术职能是不行的.鉴于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对职业需求的多元化.就业者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准备:一是专业类别上,力求一专多能.一专就是指某个门类的技能比较过硬或突出,能经受不同形式的测评和考核.多能是指本身具备多种公共技能,如电脑、外语、驾车等等.二是职业阅历有所侧重.一般来说,初毕业或首次就业的人员应侧重于公共技能的学习与训练;再就业人员应侧重于自身原来职业技能的巩固和提高,不但要会说,还要能做.三是要根据自身文化素质功底,确定学习重点、方向.文化基础较高的(高中以上学历),应以学习公共技能为主;文化基础较差的,应以技能学习为主,重点学习"国家实行就业准入的66种职业". (3)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不因外出务工而影响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任何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必须履行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一个打工者,必须有能力对其发生的民事责任、纠纷、权利、义务等独立承担,不能因为外出打工,而影响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如赡养老人、服兵役等. (4)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只有<劳动法>和<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为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据可循,有法可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都建立了相应的、更具体详尽的条例、规定和管理办法,以确保广大务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因此,作为务工者,必须在遵守<劳动法>和<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前提下,严格遵守这些地方性的条例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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