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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雨湖法院判决一例饲料行政处罚主体不合法案件
作者姓名:湘潭市饲料工业协会
作者单位:湘潭市饲料工业协会
摘    要: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湖分局因湘潭市雨湖区昌盛饲料经营部销售的麦麸标签上未标明生产日期,属销售的产品标识不合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昌盛店实施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昌盛饲料经营部认为对饲料业的行政处罚应该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饲料管理部门,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作出了“撤消湘潭市工商局雨湖分局2006年3月20日作出的潭雨工商案字(2006)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判决。

关 键 词:行政处罚 饲料业 湘潭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法院 判决 案件 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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