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种树木行政处罚设定欠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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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冯锦华.补种树木行政处罚设定欠妥[J].森林公安,20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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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锦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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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行山分局坪松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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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如“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则“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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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补种 树木 行政处罚 林业主管部门 违法者 林木 盗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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