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中存在水土保持法配套制度建设滞后;部批项目重审批、轻监管,流域机构履职不到位;水土保持执法监管力度不够,受地方行政干预严重;流域与区域监管分工不够明确,相互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间缺乏沟通协调;少数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法制观念淡薄,生态环境意识差;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开展不到位,流于形式,损害了行业形象;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群众参与不够等问题。要解决以上问题就必须实现部批项目监管常态化,充分发挥流域机构作用;强化执法监管工作,全力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做好部批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地方监督部门支持的力度,避免行政干预;深入开展监测、监理工作考核,促进其规范有效开展;完善法律制度,为执法监管工作提供充分法律依据;强化执法培训、加大宣传,提高群众参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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