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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档案执法检查三注意
引用本文:袁秀辉,韩桂玲.种子经营档案执法检查三注意[J].种子科技,2004,22(1):25-25.
作者姓名:袁秀辉  韩桂玲
作者单位:阜新市种子管理站,辽宁,阜新,123000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种子经营档案必须按规定制作、填写和保存,做到填写及时,内容真实,项目齐全,保存期有效,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通过检查档案,可以掌握每一批种子产地来源、加工包装、贮藏运输、质量指标、销售去向等内容,从而了解经营者的综合经营状况;同时可以对来源不清、数量不符、质量不好、去向不明的种子进行严肃查处.可见,严把种子经营档案这一关是规范种子市场的重要环节.

关 键 词:种子  经营档案  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经营者  品种名称  种子产地  质量指标  包装规格  销售去向
文章编号:1005-2690(2004)01-0025-01
修稿时间:200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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