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退耕还林补偿标准和补偿年限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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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秦建明,安志美,史春风,杨珩. 对退耕还林补偿标准和补偿年限的思考[J]. 内蒙古林业调查设计, 2006, 29(1): 1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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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秦建明 安志美 史春风 杨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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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第二监测规划院,乌兰浩特,137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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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的退耕还林还草钱粮补偿标准存在“一刀切”现象,缺乏灵活性和适应性。认为对退耕损失的补偿标准应实行分区级的不同补偿标准。对于还林投入成本的补偿,近期重点考虑两项:种苗补助费和增加管护费。对还生态林的种苗补助费要按分区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并给予长期的管护费(与我国现行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一致);对于还经济林(草),维持现有的50元种苗补助费,不足部分由小额贷款予以支持,不增加管护费。农户改变土地用途损失的长期性和生态效益发挥的持续性共同决定了要对退耕还生态林的农户实行钱粮的长期补偿;基于现实的考虑,也应适当延长还经济林(草)的钱粮补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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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退耕还林 补偿标准 补偿年限 |
文章编号: | 1006-6993(2006)01-0018-04 |
收稿时间: | 2005-06-28 |
修稿时间: | 2005-06-28 |
Compensating Standard and Time of Converting Cropland to Forest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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