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术前必须签署手术同意书”规定的法律思考
作者姓名:严丽娟  闫瑞平
作者单位:[1]贵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贵州贵阳550003 [2]重庆通信学院,重庆400035
摘    要:“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怀孕妻子死亡”事件引起人们对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术前必须签署手术同意书”合理性的争论。“术前必须签署手术同意书”的立法目的是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选择权,进而保障患者的健康权、身体权乃至生命权。该条规定有深厚的民法理论基础,能体现法律对人的权利的保障。但同时该条规定有些机械,缺乏应对特殊情况的灵活性,不能更好地保障患者的人身权利。文中在详细阐述“术前必须签署手术同意书”规定的理论基础的前提下,提出对该条文的修改意见,以期能更好地保障患者的权利。

关 键 词:手术同意书  知情同意选择权  理论基础  修改意见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