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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长鸡、产蛋鸡、肉用仔鸡配合饲料
摘    要:本标准适用于饲料行业加工、销售、调拨、出口的生长鸡、产蛋苍、肉用仔鸡配合饲料。1感官指标色泽一致,无发霉变质、结块及异味。2水分2。12。2北方:不高于14%;南方:不高于12.5%。3加工质且指标3。13 .1.1粉碎粒度 肉用仔鸡前明(。一4周龄)配合饲料、生长鸡(0一6周龄)配合饲料,全部通过8目分析筛,16目分析筛筛土物不得大于20%。3.1.2肉用仔鸡后期(5周龄以上)配合饲料,生长鸡(7~14周龄)、生长鸡(15一20周龄)配合饲料全部通过G目分析筛,12目分析筛筛上物不得大于20%。3 .1 .33。2 产蛋鸡(种鸡)配合伺料全部通过4目分析筛,8目分析筛筛上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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