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笔者在基层工作多年,深感基层动物卫生防疫监督部门在执法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难题,现说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一、《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批与发放《动物防疫法》第20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问题。根据这条规定,只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附具的相关材料经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兽医主管部门就必须发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如果该场建设得不合格呢怎么办?兽医主管部门是不是要把已经发出去的《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收回来,如果收回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因为《动物防疫法》规定:审查材料合格即发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可没有规定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