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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
摘    要:2009年10月22日,青海省农牧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下发全省各有关部门。该意见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农机监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县乡道路内,履行维护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职责。这项工作省公安厅、农牧厅将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取得成功检验后再逐步在全省推开。

关 键 词:农机监理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安全监管工作  农业机械  联合收割机  道路交通  县乡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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