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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地区农村电工管理暂行规定
摘    要: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电工的管理,提高乡村用电管理水平,理顺农村用电管理秩序,减轻农民负担,使电力更好地为农业生产、为农民生活和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特制定《驻马店地区农村电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根据国家电力部和省、地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区农村用电管理和农村电工管理的现状,在总结我区一些单位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各县(市)要按本规定精神制定出相应的符合实际的农村电工管理细则。 第二章:农村电工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各乡(镇)设农村电工管理站(以下简称管理站)。管理站是乡(镇)政府管理农村电工(以下简称电工)的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县(市)电业部门的指导,配合乡(镇)农电站组织电工搞好本乡(镇)的用电管理工作,管理站设站长、副站长各一人,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设若干电工管理班,管理班设班长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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