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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分级标准
摘    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故;

关 键 词:破坏事故  林业生态  分级标准  特种用途林  林地  防护林  森林  幼树  林木  开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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