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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地补偿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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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1998年公布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我国征地补偿办法进行了改革,并适当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据国土资源部有关专家介绍,根据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实际,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删除了用地单位安置劳动力的规定.同时针对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过低、难以执行等问题,适当提高了补偿标准:将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由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提高到6~10倍;将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提高为4~6倍;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提高为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20倍,提高为30倍.同时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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