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王某、张某同为我村村民。2001年,王某承包村里十亩土地,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只是每年向村里交纳承包费。2001年至2003年,王某经营该土地并交纳了承包费。2004年、2005年,张某向村里交纳了该片土地的承包费,进行了耕种,并领取了国家下发的种粮补助款400元。王某认为张某抢先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进行耕种,并领取本应属于自己的种粮补助款,给自己造成了较大损失,故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并归还十亩土地。张某认为自己已经与村委会定立舍同。取得了十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王某的请求没有依据,故不同意王某的请求。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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