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新《环境保护法》第31条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提出"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环保法》提出的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包括流域类水的生态补偿,大气的生态补偿,上级对下级的生态补偿,同级政府之间的生态补偿,这表明国家从法律层面规定了良好的生态环境质量不再是"免费的午餐"。之所以要建立"有偿"使用机制。这是因为,青山绿水十分重要,可要维持青山绿水是有成本和代价的,一般来说,往往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都属于禁止和限制开发地区。既限制开发,又要求保护,这些地方就要付出财政成本和发展机会成本。以流域水资源保护为例,一旦作为一类水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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