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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答本报记者问
摘    要:问:请谈一下为什么要作出这个“解释”? 答:近年来,各地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屡有发生。一些地区一些人利用林业管理体制改革中的某些漏洞,大肆盗伐、滥伐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而且愈演愈烈,屡禁不止,据了解,目前林区森林超量采伐的情况普遍存在。有些地方甚至出现大规模哄抢国营和集体林场林木,擅自砍伐有重要用途和经济价值较高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经济林的现象。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而且严重地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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