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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森林法》的修改
摘 要:
正一、森林公安行政处罚权问题森林公安在查处林业行政案件上执法主体和身份模糊的问题,引发了许多争论和探讨。森林公安行使行政处罚权共可分两类:第一类,森林公安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应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如果说森林公安民警是以人民警察的身份去执行警务,按照《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应该可以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和警务保障。但是,由于森林公安双重管理体制领导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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