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1年3月12日,某车行与李正签订了一份《分期付款购买汽车合同》,合同约定:李正以分期付款方式向车行购买货车一辆,车价共计126000元。合同签订时,付51740元作为首期付款,剩余购车款分36个月分期付款,期满后被告应当付清所有车款(含利息)。在未交清所有车款(含利息)的情况下,车辆所有权归卖方车行所有,买方不得转让、抵押、出卖。合同签订后,李正一直用该车从事货物运输业务。2002年11月13日早上8时许,天降大雾、能见度低,李正在驾驶车辆时因操作失误与相向而行的一辆小汽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交警部门确认李正应负事故的全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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