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一棵树 判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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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覃文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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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慈利县人民法院近日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克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周克玉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3年11月,被告人周克玉与本组村民杨某为责任田埂上的一颗樟树发生权属争议,在政府未作出处理之前,被告人周克玉于2003年11月30日雇请他人强行将此樟树砍伐,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此樟树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其立木材积为3.474立方米。经慈利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克玉雇请他人无证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香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告周克玉犯罪后,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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