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知识问答(3)农民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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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谭小平.《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知识问答(3)农民合法权益如何保护[J].湖南农业,2007(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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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谭小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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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植保植检站,41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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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8条和第21条规定:植保工作人员实施公益性植保行为造成农民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性植保行为造成农民损失的,也要依法给予补偿.该<条例>第30条和第31条分别规定:乱发病虫情报、乱推广农药等所谓"新"产品或"新"技术,给农民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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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湖南省 植物 保护条例 知识问答 农民合法权益 赔偿责任 民事 产品 农药 情报 病虫 强制性 部门 政府 补偿 损失 行为 公益性 实施 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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