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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正>2月1日起硝酸铵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硝酸铵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据财政部有关人士介绍,按照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政策,硝酸铵被归为氮肥类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2年国家将硝酸铵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范围后,由于税收政策未作相应调整,致使目前各地对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及征免政策执行不一致,有的地方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有的地方按照13%征税,有的地方对硝酸铵免征增值税。此次两部门对硝酸铵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硝酸铵管理的有关精神,也有利于公平税负,便于基层税务部门实施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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