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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种子执法体系 服务种子产业发展
引用本文:杜郁,鲍聪.完善种子执法体系 服务种子产业发展[J].作物品种资源,2011(4):20-22.
作者姓名:杜郁  鲍聪
作者单位:河北省种子管理总站,石家庄050031
摘    要:《种子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提升至了法律的高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为法定的种子执法主体。随着种子产业化进程的推进,各类种子违法行为的手段也不断翻新,种子执法体系暴露出了一些亟需改进的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种子执法体系,有效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种子企业和科研单位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必须加以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关 键 词:种子产业  执法体系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服务  种子管理工作  农业生产安全  《种子法》  产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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