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动物防疫行政处罚的主体 |
| |
作者姓名: | 王旭红 李润清 金晓 刘志刚 |
| |
作者单位: | 内蒙古动物防疫监督检疫所,呼和浩特,010051 |
| |
摘 要: | 动物防疫行政处罚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动物防疫监督职权 ,作出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并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自己行使处罚权引起的相应责任的机构。也就是说 ,动物防疫行政处罚主体必须是法定的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而且拥有法定的职能。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是一项专业与技术性极强的行政执法活动。它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以专业技术为依托。《动物防疫法》规定实施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只有一个 ,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该法在法律责任中排除了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行使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权…
|
关 键 词: | 动物防疫 行政处罚 主体 中国 《动物防疫法》 |
文章编号: | 1005-944X(2002)10-0001-03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 点击此处可从《中国动物检疫》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中国动物检疫》下载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