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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拒付抚育费女儿诉讼获补偿
作者姓名:贾双槐
作者单位:034100,原平市人民法院 
摘    要:原平市杨某和李某原系夫妻,生有一女,在学校读初三.1986年6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女儿由母亲杨某抚育,李某每月给付抚育费50元.1998年,杨某下岗,仅靠先前的微薄积蓄生活.随着物价的上涨,父亲给付的抚育费远不足保障其女儿生活和上学之需.在此情况下,杨某多次要求被告李某增加给付女儿抚育费,但李某以离婚时对抚育费用的分担已有约定为由,加以拒绝.杨某只好代女儿诉至法院,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每月支付给原告抚育费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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