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自费项目中受伤,旅行社未加警示也应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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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方园.游客在自费项目中受伤,旅行社未加警示也应赔偿[J].畜牧市场,2010(11):3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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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方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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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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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同志:今年国庆长假,我到内蒙古旅游。我与旅游公司的合同约定,游玩项目包括参观、游览当地著名景点及参加"品尝奶制品、自费骑马、观看蒙古男儿技艺表演"等草原活动,由公司负责安排行程、食宿等相关事宜,且"旅游者有权得到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况的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10月2日,游玩中的我自费参加学习骑马时,不慎从马背坠地受伤,造成右手慢性放射性皮肤Ⅱ度损伤。请问:我能否以公司未尽安全提示义务为由,请求其赔偿?读者:霍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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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伤 赔偿 旅行社 游客 旅游公司 人身安全 合同约定 内蒙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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