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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品种、代次在有效期限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对符合务件并申请省级验收的种畜禽场按照有关程序进行了鉴定验收,现将验收合格并已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验收未通过以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已过有效期未办理申报手续的省级种畜禽场公告如下(排名不分先后)。另外,已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市、县级种畜禽场及改良站(点)名录将在畜牧在线(www.xmj.heagri.gov.cn)和河北畜牧网(www.hebxmw.com)网站公布。请广大养殖户对这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在引进种畜禽及商品代仔畜、雏禽时查验供方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索要《种畜禽合格证》和种畜系谱,对未按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请及时举报。举报电话 0311-85888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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